“法律哲学”又称“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西方法律精华所在。“法律哲学”问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从何而生?最后要问:法律在君王之上、国家之上还是在君王之下、国家之下?如果这两个问题没有明朗答案的话,难谈以法治国。
与其说秦始皇以法治国,倒不如说他以暴力治国,因为法律不受任何威胁(Coercion),否则就不是法律 -- 最基本的认识。为了这个基本认识,西方法律在不同时期产生了不同学派,也在国家与法律之间划过不同的界限。在实际执行上,法律又不如理论所期待的如此清楚 -- 另一个基本认识。
法律从何而生?
1.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较易理解。此理论源于人类开始群居为了保护个体与保障个人财富时,人们自愿把部分权力交给一个管理集团。这一个管理集团就是政府。为了有效管理,政府必须定制法律。“部分权力”的“部分”该有多大是个争议点。后来学者们把社会契约理念推进为“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该听从人民的话”。那么,所定制的法律不但是为人民“好”而且应该服从人民 -- 这也有争议。
2.良心(Conscience):大部分人相信人有良心。法律根据良心而定制。违反良心等于违犯法律。但良心学说有问题,因为良心是个看不见的东西,更无法数据化(unquantifiable)。根据良心判决不易做到公正。
3.风俗习惯(Custom):早期法律的依据都是风俗习惯。这是合情合理的作风。弱点:不但各处风俗习惯不同,会随着时间改变,而且不够科学。
4.自然法(Natural Law):人类观自然界包括物理、生物与人类社会后认为凡事都有定律。比如,如果每一种文明都提倡孝道的话,必有一宇宙性法律存在。自然法学说有个特色:法律与道德有关(下回详谈)。
5.神权论(Theocracy):请莫低估神权论。美国最有名而且最犀利的几位律师均是犹太人。犹太教与基督教都相信法律源于《摩西五经》(Pentateuch)中的“十戒”( The Ten Commandments)。英、美与欧洲的法律系统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基督教影响。回教国家法律受《可兰经》影响更不必说了。
6.政体(Political Systems):哪一种政体就会产生哪一种法律。
7.国际法(Law of Nations):国与国之间需要法律才能维持秩序。演变为今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Law)。
法学在西方学术界眼中不算为高级学问。上乘功夫应该是哲学,其次是广义科学如物理、化学、理工、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经济,等。最高学位称为“PhD”。“Ph”是指着哲学, “D”是博士。法学还在后头。这不代表律师不赚钱。学问与赚钱无关。
“法律哲学”的全盛时代是欧洲君王/封建尾声与民主抬头的交替时期 -- 18世纪中叶至尾声。那时欧洲只要有一点知识的人们都热心观望欧洲将要走上哪一条路线。学者们更水深火热地为了救国而辩论政治体系与法律系统。拿破仑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不但编辑了一套完整同时公平的法律系统 -- 《拿破仑法典》,而且以身作则。那时欧洲凡欲当军官、医生、教授、官员等职位的人必须出身于贵族家庭。拿破仑打破传统;他让无论什么出身只要有才干的人上来。当时欧洲人的心态仍然迷信于只有贵族才有天赋做大事。因为拿破仑的成功,整个欧洲,远至俄国与北欧都跟着打破传统。当贝多芬写完第三交响乐 -- 英雄交响乐(Beethoben Symphony No. 3: Eroica)后,他在封面上写下:献给拿破仑总统。可笑的是拿破仑最后竟然穿起龙袍,做起皇帝;可是他对建立新欧洲(有别于旧欧洲)有不可磨灭的功劳。
欧美法律制度大致定型(主要在19世纪中叶所决定)。今天,欧洲与日本采用死板的“大陆法系统”(Continental Law System) -- 只一味地应用国家定制的大套法典,不考虑人们的风土人情、教育水平、宗教背景、当前时尚与经济环境等。而所有英语系统国家均用弹性大的“普通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
台湾在实行“政治民主化”不久后,台独民进党与国民党在国会里大打出手。“台式民主”一时成为国际笑柄,从此与拳击赛结下不了之缘。
民主并非美国人所发明,而是2000多年前雅典人所发明。美国法律在总统之上,在美国宪法之下。美国宪法在某一个程度上在国家之上。这是中国学得来的吗?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下次谈法律学派。
本文过分简化与主观。不敢说鼓励国人对法律提起兴趣,但至少希望是茶余饭后的谈话资料。
与其说秦始皇以法治国,倒不如说他以暴力治国,因为法律不受任何威胁(Coercion),否则就不是法律 -- 最基本的认识。为了这个基本认识,西方法律在不同时期产生了不同学派,也在国家与法律之间划过不同的界限。在实际执行上,法律又不如理论所期待的如此清楚 -- 另一个基本认识。
法律从何而生?
1.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较易理解。此理论源于人类开始群居为了保护个体与保障个人财富时,人们自愿把部分权力交给一个管理集团。这一个管理集团就是政府。为了有效管理,政府必须定制法律。“部分权力”的“部分”该有多大是个争议点。后来学者们把社会契约理念推进为“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该听从人民的话”。那么,所定制的法律不但是为人民“好”而且应该服从人民 -- 这也有争议。
2.良心(Conscience):大部分人相信人有良心。法律根据良心而定制。违反良心等于违犯法律。但良心学说有问题,因为良心是个看不见的东西,更无法数据化(unquantifiable)。根据良心判决不易做到公正。
3.风俗习惯(Custom):早期法律的依据都是风俗习惯。这是合情合理的作风。弱点:不但各处风俗习惯不同,会随着时间改变,而且不够科学。
4.自然法(Natural Law):人类观自然界包括物理、生物与人类社会后认为凡事都有定律。比如,如果每一种文明都提倡孝道的话,必有一宇宙性法律存在。自然法学说有个特色:法律与道德有关(下回详谈)。
5.神权论(Theocracy):请莫低估神权论。美国最有名而且最犀利的几位律师均是犹太人。犹太教与基督教都相信法律源于《摩西五经》(Pentateuch)中的“十戒”( The Ten Commandments)。英、美与欧洲的法律系统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基督教影响。回教国家法律受《可兰经》影响更不必说了。
6.政体(Political Systems):哪一种政体就会产生哪一种法律。
7.国际法(Law of Nations):国与国之间需要法律才能维持秩序。演变为今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Law)。
法学在西方学术界眼中不算为高级学问。上乘功夫应该是哲学,其次是广义科学如物理、化学、理工、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经济,等。最高学位称为“PhD”。“Ph”是指着哲学, “D”是博士。法学还在后头。这不代表律师不赚钱。学问与赚钱无关。
“法律哲学”的全盛时代是欧洲君王/封建尾声与民主抬头的交替时期 -- 18世纪中叶至尾声。那时欧洲只要有一点知识的人们都热心观望欧洲将要走上哪一条路线。学者们更水深火热地为了救国而辩论政治体系与法律系统。拿破仑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不但编辑了一套完整同时公平的法律系统 -- 《拿破仑法典》,而且以身作则。那时欧洲凡欲当军官、医生、教授、官员等职位的人必须出身于贵族家庭。拿破仑打破传统;他让无论什么出身只要有才干的人上来。当时欧洲人的心态仍然迷信于只有贵族才有天赋做大事。因为拿破仑的成功,整个欧洲,远至俄国与北欧都跟着打破传统。当贝多芬写完第三交响乐 -- 英雄交响乐(Beethoben Symphony No. 3: Eroica)后,他在封面上写下:献给拿破仑总统。可笑的是拿破仑最后竟然穿起龙袍,做起皇帝;可是他对建立新欧洲(有别于旧欧洲)有不可磨灭的功劳。
欧美法律制度大致定型(主要在19世纪中叶所决定)。今天,欧洲与日本采用死板的“大陆法系统”(Continental Law System) -- 只一味地应用国家定制的大套法典,不考虑人们的风土人情、教育水平、宗教背景、当前时尚与经济环境等。而所有英语系统国家均用弹性大的“普通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
台湾在实行“政治民主化”不久后,台独民进党与国民党在国会里大打出手。“台式民主”一时成为国际笑柄,从此与拳击赛结下不了之缘。
民主并非美国人所发明,而是2000多年前雅典人所发明。美国法律在总统之上,在美国宪法之下。美国宪法在某一个程度上在国家之上。这是中国学得来的吗?那么,法律究竟是什么?下次谈法律学派。
本文过分简化与主观。不敢说鼓励国人对法律提起兴趣,但至少希望是茶余饭后的谈话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