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圣哲阿里斯多德(Aristotle) 曾经说,“法治胜过人治”(The rule of law is better than the rule of men)。可以说,他看到人性弱点。西方重法治从他开始。他被尊为西方法学之父,也有自然法之父一说。
“法治胜过人治”这句话完全正确吗?有机会我们再讨论。
在美国学习法律时,教授会在第一堂课让学生们讨论“法治与人治的强弱”到了淋漓尽致,然后说,既然我们走上法治的道路就让我们专心探讨法律,以后再也不会回头讨论“法治 Vs. 人治”的课题。“法治胜过人治”是整个西方文明支柱之一,也是西方文明的基本假设之一。西方既然走上这条法治道路,一方面它轻视了中国人所提倡的“德政”,另一面它也必要深追法律科学,因此产生了各种法律学派。其中最有趣同时最基本几个问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应该是什么?
人性善亦人性善恶?
如果问“法律是什么”,那么法律必有内在性质与独立性质。反之,“法律应该是什么”这就介入了人的观点。这个讨论太深了。
1.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人类观自然界包括物理、生物与人类社会后认为凡事都有定律。比如,如果每一种文明都提倡孝道的话,可能有一“宇宙性法律”存在。把它说的更原始,法律是“律”。宇宙有律还是无律?宇宙有律。万物的运行都掌控在律之下。整个宇宙有一定的律。离开了律就乱。不需要有君王说,抛弃一物体那物体必然下降。有人说,这只不过是物理观点罢了,不能把它运用在人类社会里。其实是同一件事。人类社会不过是整个宇宙中一小环节。
人如何认识律?历代大师都认为是透过人的理性。(有人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整个学术界建立在“可知论”。如果一切都“不可知”那么何必做学问。就是因为人可能认识宇宙之律人才会继续深追。反过来说,如果人类接受一切“不可知”的话人类仍然会停留在原始生活中,也许会比较纯洁,但其生存能力肯定降低。
如此推理下去,“律”成为审判一切对错的准则。把“律”推展开来就是法律。法律是审判人类行为对错的准则。西方称“对”为“道德”(Moral)。法律必须据有道德性。既然宇宙有律,无论在世界任何一角落,一切,包括平民、政权与法官,都服在法律之下。
天主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把法律分为4种:
a. 永恒之律:宇宙有一永不改变之律。神是永恒之律的掌管者。
b. 自然律:基于“第一因”(The First Cause)。人类与永恒之律发生关系成了自然律。
c.人的法律:人类根据社会需要产生的法律。
d. 神的法律:神直接下的命令(基督教《圣经》)。
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一直被西方重视,直到今天。《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大量参考自然法。“所有人都被平等创造”(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句话直接引用自然法。法律在君王与国家之上源于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更强调人权。因为政体的权力是人民甘愿交出来的结果,所以政权必须听从人民。后代大师如Lon Fuller、John Finnis与David Hume等认为法律必须公正、公布给人民同时有道德性,而且把法律与“风俗”、“习惯”与“传统”分开。因为人人对法律观点不尽相同,因此更需要一群专业者定制、维持与保护法律,等等。
自然法对“普通法系统”(Common Law System)的产生影响巨大。“普通法系统”是今天英、美、加、澳洲与香港所用的法律系统。
因为西方轻视“德”而重视“法”,西方文明与基督教一拍即合。阿里斯多德看到的是人性恶。其实他是委其求全。他说,“最好的政体是没有法律的政体”。但人性就是这么恶,只好用法治。在人性恶前提下,法治发挥极大作用。而基督教的“原罪论”(Origianl Sin)是基督教主要支柱之一,与中国传统提倡的人性善相反。如果基本假想是人性善,法律不会在这种文明里发达。在过去数百年欧洲的大变动、20世纪的一次与二次世界大战、联合国的兴起、日本从炉灰中再次站立起来与中国的崛起我们都看到法治的作用。
在这些前提下,新问题马上出现:谁说我对法律的认识才正确,你的认识不正确?近代“人为法律学派”或“法律实证主义”( Legal Positivism)强悍。削减自然法学派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
下次谈“法律实证主义”。